债权人在回复的征询意向中对于拆分的拍卖标的数量的意见可谓是五花八门,有的债权人认为应该将拍卖标的金额确定小一些,以便吸引更多的小规模投资人参与到竞拍,有的债权人则提出应该间隔一定时间分批进行拍卖,以便投资人能多次参与竞拍,还有的债权人提出暂时只拍卖部分股票,视成交情况再决定是否拍卖剩余部分股票等等。
管理人考虑到如果每个拍卖标的金额确定太小的话,将导致拍卖标的数量达到数百个,数量太多就会分流竞买人,形不成竞价的局面,此外还会产生太多买受人,而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股东资质的要求将使得管理人在买受人资质审核的工作量产生巨大负担,过户登记失败的风险也会大大提高。因此,管理人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进行了市场调查,确定了拆分为36个拍卖标的同时进行拍卖的折中方案。管理人提交的征询意见中对于债权人对于第一次拍卖起拍价格及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格提出以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的方案,但征询债权人意向后,除了担保债权人外,其他普通债权人均认为评估价格过低,要求以中银证券流通股在二级市场交易日收盘均价的8至9折作为起拍价。如果管理人参照评估价格确定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的起拍价也是有合理依据的。但考虑到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变价有别于司法强制执行,破产法将财产变价方案的决定权首先赋予了债权人会议,因此管理人应当尊重债权人会议的多数意见。普通债权人心里预期非常高,如果坚持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起拍价,变价方案很可能在债权人会议上通不过。管理人经向人民法院汇报后,决定按照多数债权人的意见确定起拍价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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