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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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审核中的虚假债权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726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破产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破产案件的案情也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样,对于管理人来说不单是业务量的增加,更是对于管理人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的挑战。笔者在处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债权申报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在债权审核过程中对于此类债权进行甄别、调减,以维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是管理人需要面对的问题。

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开展的首要工作之一,就是要迅速掌握债务人的负债情况,对于债务人不配合提供债务清册以及无法联系债务人的,那么通过调取债务人所有的诉讼及执行卷宗即为管理人能够掌握的第一手资料。通过该途径,主要是甄别债权人在债权已获部分、全部清偿时,仍以全部债权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因管理人无法准确获知案件的执行情况,同时管理人无法接管账册或债务人在停止做账的情况下,管理人无法从债务人处得知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具体数额,故通过调取人民法院的涉诉信息及执行信息,能够确认债权人真实的未获清偿的债权。此外,如笔者在前文中提到的情况,在调取诉讼卷宗及执行卷宗后加以研读,可以发现很多与表面事实向左的事实,能够助管理人迅速厘清负债事实。

在债权审核阶段,管理人应当注意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的各项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管理人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不能仅简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而应同时注重审查证据的合理性。合理性是指管理人对于债权在形成过程中是否会合理地形成对应证据而进行的考量,即管理人对于证据的内心确信。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相关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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