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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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间借贷新司解看审理思路新变化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5日|分类:债权债务 |408人看过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之前对于该部分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应否予以支持,各地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些法院认为对累计数额超出4倍上限的部分一律不应支持,有些法院则认为应区分其他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比如出借人主张的律师费即应认定为必要支出费用。此次法释第三十条采纳了前一种观点,该观点的立论基础为:约定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性质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认定最终收取总额不应超过24%的上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即可参考逾期利息的标准来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基于同一法律行为、同一犯罪事实分别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及处理结果决定民事案件的审理走向,则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如不能确定是否为同一事实,或难以排除刑事案件认定事实对民事案件的处理影响,也宜裁定先中止审理,人民法院以刑事案件的立案材料作为中止程序的启动依据。对合同效力的判定仍应以民商事法律规范为依据。在原告诉请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并非刑事法律所禁止的对象时,民事案件应正常受理、审理,此类情形如法释第八条规定的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非法集资中的转贷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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