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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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纠纷裁决路径分析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435人看过

    名股实债是房地产企业向信托机构或者其他公司、个人融资的常用类型,其交易架构存在多种模式,在股权持有方式上大致分为增资型和股权转让型,而资金退出途径通常包括:回购股权、信托受益权回购以及项目公司清盘,更为复杂的交易结构,还可能涉及以原股东对项目公司的其他债权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或者以其设立次级信托特定用于对股权回购的保障。但有时因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针对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展开,股权转让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原股东违约不回购或者不能回购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由投资方继续对该股权享有所有权。

   实践中诸多法院持肯定态度。然而,该等担保毕竟是人为设定的,在担保的实现方式上不同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债务人无法按期回购时,在与担保物权一样禁止流质的同时,债权人对被转让的股权却不应当具有优先受偿权。另有部分案件的裁决将审查重点定位于回购条款的效力,以及在满足回购条件下债务人是否有权或者应当回购。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进而确认其效力,在此基础上对股权回购条件满足与否进行审查,并基于此而考虑是否支持当事人要求按照股权回购条款履行协议的诉求。根据当事人诉求就局部法律行为的效果进行认定,也是一种较好的具有针对性的裁决方式。

 通常情况下,如果目标公司净资产越高意味着股权价值越大,回购方违约时,投资人更愿意主张该等融资行为是真正的股权转让;若目标公司资不抵债甚至面临破产,投资人主张该债权债务关系更符合其利益。但是,这在法律上却产生一个奇怪的现象,即同一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履约选择,而这种对立不仅出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也表现为各方当事人自我主张的对立。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如果你有有任何债权债务相关的问题都可以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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