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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道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退还不当得利款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405人看过

   法律实务界部分从业人员对不当得利之债存有认识误区,认为“获利无合法根据”之构成要件属于消极事实,其举证责任应当由获利一方承担。正是基于此种认识误区,在处理款项性质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往往人为地将本属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转诉成不当得利纠纷,试图通过基础法律关系的改变谋求原告方举证责任的减轻,并进而实现涉案款项的顺利取回。

但显然,通过改变诉因的方式,将本属民间借贷的纠纷借道转诉成不当得利的纠纷,此种诉讼策略不具学理根据及法律依据。首先,从民法四大债的关系来看,不当得利之债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与其他三大债属并列关系,而不属于其他三大债的兜底性制度;其次,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来看,将“获利无合法根据”之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实乃“有责推定”,即:只要原告针对被告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被告均应首先“自证清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获之利有合法根据。未必均属“不当”。既然原告对款项性质的证明存在举证困难,被告亦有可能难以证明“获利存在合法根据”。考虑到原告系主动做出转账行为的一方,其系引发财产变动的主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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