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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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性质不明之民间借贷的诉讼路径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4日|分类:债权债务 |499人看过

 对于款项性质不明类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原告缺乏关于借贷合意的证据,径直提起民事借贷纠纷的,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借道不当得利制度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将因无法证明被告“获利没有合法根据”而败诉;在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败诉后再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的,亦将因原告对于诉因的游离态度及原告无法证明被告“获利没有合法根据”而败诉。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以下两个角度值得强调:

  对于原告而言,其系主动作出转账给付行为的主体,因此,款项性质不明系因原告的过错(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而导致的,原告具有可归责性,此种可归责性转化后即为原告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需承担的举证责任。当纠纷产生后,原告寄希望于法官的“明察秋毫”来实现客观上的公平正义,混淆了“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区别,须知人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法官亦是如此,且法官对于涉案案情的把握,亦必须通过对在案证据的考究来实现事实还原,证据越充分,被还原的事实就越接近客观事实,在款项性质陷入难以查清的不明状态时,法官依法只能认定原告呈给法庭的“故事”难以成立。对于司法裁判而言,款项性质不明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确属司法疑难问题,但不能因案情疑难而放弃对客观真实的不懈追求,更不能避难就易而一概将“原告举证不能”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灵丹妙药”或“终南捷径”。相反,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围绕涉案款项支付的前因后果、被告未出具借条的合理原因、原被告间的过往支付习惯等细节展开调查,并强化当事人的亲自出庭义务,以期通过法庭询问来寻找原被告双方陈述中的疑点,进而通过动态的举证责任分配实现对“客观真实”的无限接近,尽可能在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最佳平衡。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相关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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