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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债权种类争议对抵押权的影响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343人看过

    “被担保债权种类”表述为“种类”,因此从语义上应当是基于某标准而对债权的划分。逻辑上,分类的标准十分重要:如被担保债权划分出的“种类”数量较小,则每一种类的内涵也较小,外延较大;反之,如划分出的“种类”数量较多,则每一种类内涵较大,外延较小。

    作为合同上待合意的要素,“被担保债权种类”这一概念的外延越大,则越有可能形成合意;反之,其外延越小则越难以形成合意。类似的,作为抵押权与债权“特定化”的要求,如其外延越大,则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越可能被认定为被该抵押权所担保;如其外延越小,则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越可能认定为不被该抵押权所担保。从对抵押合同成立的影响角度观察,“被担保债权种类”与其说是一个待被解释和界定的必要概念,毋宁说仅仅是实质性的判断债权与抵押权关联性所应考虑的因素之一。

    1、对“被担保债权种类”的解释无需从语义出发进行界定和分析,并不必要讨论其分类标准并列出清单以便当事人勾选。故此,这个概念本身在物权法上的存在价值即值得商榷。所以从立法角度,与其要求抵押合同中约定“被担保债权种类”,不如直接表述为“被担保债权”即可,而将如何判断的问题作为事实问题留给司法实践。

  2、从司法适用角度,对“被担保债权种类”的解释应当充分探究当事人意思,着重通过综合当事人以及其各方面交易的存在情况进行分析,使裁判者对于主债权的“特定性”形成内心确信即可。而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债权的情况下,对这种“特定性”的内心确信的建立的要求更高。从概念本身出发,其实除“被担保债权种类”以外,诸如债权履行期日、合同缔结时间、金额、当事人等其他因素也均可以被用来解释和确定这种“特定性”。

 我是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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