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的债务性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和发行债券融资。近年来,业界也据此将其分为非标准化债权融资和标准化债权融资。非标债权融资中,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对债务人进行单独的尽职调查以获得判断其偿债能力所需要的信息,并据此签署相对个性化的融资合同。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更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发行标准化的债券进行融资。相比于非标债权融资,债券承销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为未来的债权人事先核查、验证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必要信息,并督促其充分披露。众多投资者无需费时费力逐一亲自对企业进行调查、甄别,只需通过企业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所披露的信息以及各类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来评估债券的投资价值、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由此极大提高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资本市场的优势之一也即体现于此。
所以,承销商的角色是基于企业在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活动而出现的,其职责不因该证券的发行方式是否公开而有本质区别。诚然,相比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证券因向众多不特定投资者募集,涉及公共利益,各国在制度供给、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也更多地向公募领域倾斜。但证券监管的核心仍然是“信息披露”,特别是在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大背景下,对于公开发行证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内容、质量和程序的强制性要求,以保障投资者能够有效获得赖以作出投资决策的真实且充分的信息,从而形成真正有效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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