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良资产投资领域,复利因数额大、争议多的特点成为影响债权金额的重要因素,其中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能否主张复利更是尤为重要的问题。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前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作为受让人向法院起诉的,案由通常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笔者以“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复利”、“非金融机构”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排除其中原告为四大AMC、原告主动放弃转让后的复利的案件后,不支持转让后继续计收复利的判决占81.48%;支持转让后继续计收复利的判决占22.72%,可见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金融机构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之前向非金融企业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方无权继续计收复利。
对于非金融机构受让人继续计收复利的主张,法院根据债权转让时点的不同采不同的观点:对于债权转让时金融机构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的受让人并非金融机构,不能适用该文件继续计收复利。
由于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未严格区分使用利息、罚息及复利的概念,在各类案件中复利经常遇到欠付的罚息、复利能否作为复利计算基数的争议。非金融机构在金融不良债权处置中还会遇到特殊的风险,即金融不良债权是否属于政策性/商业性不良以及受让金融不良债权时是否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法院的主流观点认为非金融机构受让人不能主张继续计收复利。对于金融机构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向非金融机构转让金融不良债权的,法院的主流观点则认为金融机构受让人仍可主张继续复利。笔者则认为收取复利不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该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实际上是合同约定,不因债权人是否为金融机构而改变。因此,无论非金融机构是在金融机构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前或后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均有权继续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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