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中,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即在清偿顺序和时间上,共益债务的清偿优先于普通债权,因破产财产有限,这也就意味着,共益债务的范围将间接影响普通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以公平清偿为原则,法律赋予了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地位,构成了破产公平清偿的例外,对于例外规定应明确其范围,否则将对普通债权的清偿带来负面影响共益债务认定的关键标准中包含了“发生于破产程序之中”以及“为全体债权人利益”两个要素,这两个要素构成了共益债务的基本属性。
在合同义务不可分的情况下,基于合同的整体性,破产之前已履行的部分与破产受理后履行部分的对待给付义务应一并作为共益债务予以清偿。在合同义务可分的情况下,应将破产受理前已履行部分的对待给付义务视为普通债权。理由在于:第一,从债务产生的时间上来看,已履行部分的对待给付产生于破产受理之前,债务人的收益于破产受理之前即已产生。第二,综合继续履行情况下的相对人权益和债务人权益,继续履行债务人获得的利益仅为破产后履行部分的对价,同时,相对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的制度已经为相对人利益提供了充分保障,交易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得以保障。从破产法的立法目的看,维护债务人财产利益是破产程序的首要目的,不宜对相对人利益提供过度保护,因此,将破产前履行的对待给付请求权认定为普通债权并无不妥。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相关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