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债清偿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以成立新债作为旧债的另外清偿方式之合意,乃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清偿债务的方式做出的新的安排。新债清偿虽得合意而成立,但仍须现实履行新债清偿协议方能达到消灭原债关系之目的。即新债清偿成立后,新债与旧债处于并存状态,旧债务并不因新债的成立而直接消灭。如双方明确约定消灭旧债,则构成债的更改;如未明确约定,则推定为新债清偿。
新债清偿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清偿旧债的方式达成的新的合意,且该合意是清偿方式的增加,而非新债的内容。新债仅为清偿的工具,不论新债为何种债务,如何履行,都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构成。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新债清偿协议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益原则,忠实地予以履行。对债权人而言,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新债合同,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新债务。但除非新债务在客观上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否则,债权人只能就新债务向债务提出履行请求。对债务人而言,其应当依据新债合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其不能以旧债清偿。如债务人执意向债权人清偿旧债,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并可向法院请求债务人履行新债。如债务人故意造成新债无法履行。
有观点认为是实践合同,新债清偿的目的在于他种给付代替清偿原债,抵债行为并未改变原债的同一性,只有在新债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原债方消灭。因此,仅有合意而未能实际履行新债的,清偿的目的并未实现,故应坚持其实践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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