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款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出借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456人看过

借款人的自身财产属于责任财产,其以自身财产偿还借款是出借人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借款人对自身财产有权处分,正常情况下他人无权予以干涉。

  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借款人名下有房产一套(未抵押给出借人)。此后,借款人与第三人结婚,婚后借款人名下房产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再后,借款人与第三人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第三人所有。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出借人因此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借款人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中房产归第三人所有的约定并支付出借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

该案中,借款人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婚姻关系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又通过离婚将房产处分成第三人的个人财产,该处分本质上是无偿的。借款人未清偿债务又无其他足以履行债务的财产,其上述处分行为降低了自身的债务清偿能力,已经影响了出借人的债权安全和实现。1、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本和重要来源是债务人的自身财产。2、债权实现的过程是动态的,变化的。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赖于上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的有效建立与实施,只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发展变化有及时跟进了解的基础上,债权人才能及时维权。4、债权人撤销权在一定程序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是非常具有杀伤力的(影响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因此法律对债权人的该项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