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污水处理设备的中小型企业(以下简称:“武汉公司”),股东二人,吴某和龚某,每人持股50%。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机械配件的小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上海公司”),股东三人,顾总、刘某、唐某,分别持股比例是10%、40%、50%。因两公司经常有业务来往,公司股东之间也建立起了良好的个人关系。2017年3月,武汉公司的股东吴某向上海公司的刘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约定借款3个月之内偿还。3个月后吴某并未能如期归还刘某以上借款。吴某与刘某协商,其因计划出国,所以愿意将吴某在武汉公司所持有50%的股权转让给刘某。经吴某与刘某共同协商,确定该50%的股权转让款为50万元,该股权转让款以吴某欠付刘某的50万元债权相互冲抵,吴某须在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将其持有武汉公司5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刘某名下,如逾期未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刘某有权要求吴某继续偿还欠付刘某的50万元欠款,解除该股权转让协议,武汉公司原股东龚某不持异议。吴某与刘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吴某迟迟没有为刘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刘某了解到,吴某已移居在国外生活。刘某权益将如何维护?
吴某与刘某既签订了借款协议,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这两份协议本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但由于借款的偿还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又相互交织在一起。当吴某从中国消失,远居国外,其已构成根本违约,吴某以其实际行动表明了其拒不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也不履行借款协议的还款义务,直接选择双方继续履行借款协议,由吴某向刘某偿还借款。原因是,刘吴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吴某未在7日内为刘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可以要求吴某继续偿还对其的欠款,可以解除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本律师认为,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已说明吴某对于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还是借款协议具有选择权,不必先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再行要求吴某还款。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相关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