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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逃债,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335人看过

债权人是对次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是债权的法定移转,并非传统民法的代位权。因为,现行债权人代位权适用“不可杀回马枪规则”,当次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债权人不能回头再找债务人清偿。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结果,是第三人恢复与债务人原先的财产状况,债权人并不能得到清偿。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可以设计“组合拳”。例如,债务人甲欠债权人乙50万元货款,甲对第三人丙赠与50万元,已经划到丙的账上。在符合条件时,乙请求撤销甲对丙的赠与,丙负有给付甲50万元的义务,在丙未为给付之前,乙可起诉丙,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求把这50万直接给自己。

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不过,不能恶意促成留置权的成立。比如,甲公司欠乙的货款,乙公司从甲处借一物,进行商事留置,尽管目前缺少具体规定,但不应当支持这种行为。

多注意考察有无合伙经营的事实。就个人的经验来看,很多合作经营属于合伙(很多合伙合同写成合作协议),合伙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当碰到债务人恶意逃债时,债务人一定要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而不知吃个闷亏。法律意识要在每个人的心中。同时,一定不能放过对方,而是要守护正义。包括平时也要保留欠条等,留下证据。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相关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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