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民间借贷已然如家常便饭,但各种不规范的借条比比皆是,对担保责任的约定更是五花八门,许多不够严谨的借条或是借款合同给今后债权人追偿权的行使埋下了诸多隐患,特别是笔者最近接触到的几个借款及担保合同,由于出借人或借款人缺乏法律常识,常常签署一些不严谨的借款或者是担保合同,而后权力行使时也由于缺乏法律认识,行使权力不到位,不及时,导致维权的道路步履蹒跚,要么债权得不到保障,要么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满腹冤屈的寻求律师的帮助。这些荆棘的源头归根结底是由于之前签署合同时缺乏风险及法律意识,草草签字以致后患无穷。笔者根据最近接触到的几种借贷情形,对一些实践中比较容易被忽略的民间借贷纠纷缘由作出一些风险提示。
笔者接触到的案件中,有的借条是以现金出借,借条内容往往类似“某某收到某某现金X万元”。当事人在咨询时往往认为自己借条上写的是“收到”,就证明对方已经收到了,实则不然。由于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款需交付合同才能生效。若借款人对借款交付提出异议,此时举证责任在出借人,即出借人要对借款已经交付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便是借条上写了“收到”,但若借款人否认自己收到了现金,出借人仍要提供自己交付了现金的证据,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另外,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若借款人否认基础法律关系,出借人则应对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用途等进行解释,法官通过出借金额大小,出借人支付能力等综合判断借款是否成立。因此,在现金交付形式的借款中,存在非常大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且对方账户名应当与借条中借款人的姓名一致,并保留好书面凭证,以免落入举证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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