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处置破产财产时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620人看过

破产程序发展到通过处置破产财产实现债权人权益的阶段,破产财产的接管,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择,拍卖起拍价的确定等问题,均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法院可试点对于一些特殊行业例如机械设备生产或租赁行业,建立具有专业财产管理能力的破产财产临时接管人数据库,破产财产临时接管人应具备与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业对口、同时具有专业的企业管理、运营能力,以便接管、维护企业财产,避免企业财产的不当流失和贬值;

在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破产财产临时接管人在企业是否继续经营、破产企业财产保值增值以及维护保养等方面给予管理人专业的分析意见和建议;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根据破产企业财产的需要,从法院登记的名册中选择临时财产接管人接管、维护企业财产;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人,可根据需要继续委托临时财产接管人参与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变卖和分配。在处置破产财产过程中,在处分破产财产时(除债权人会议表决决定以拍卖、变卖形式以外的方式处分破产财产的),管理人须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变卖破产财产,在法院同意后,可以由法院监督依法定程序按摇号方式确定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单位。在摇号前,由法院对外发布选择破产案件资产审计、评估或拍卖等机构公告,在合格报名者中进行摇号选择,并对摇号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在摇号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摇号结果,做到公开、透明、公正,减少债权人的不安全感,尽量减少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破产管理人之间的矛盾,从而利于破产工作的推进。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