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程序漏洞,各国立法均对逾期申报债权的处置进行了规定,本文即以我国现行破产法为基础,结合实践经验对逾期申报债权之处理进行分析并探索优化方案。
由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即意味着清算程序进入尾声,而清算程序终结,债务人主体消灭,再进行补充申报既缺少主体,又没有可供分配的财产。因此笔者认为允许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是一种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做法,但从完善破产清算制度的角度出发,仍有优化的空间,比如区分逾期申报债权的原因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此规定虽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权利,但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终结后若出现大量补充申报的债权,势必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使破产制度的正面效果大打折扣。为尽可能降低负面影响,制定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往往会预留部分资金作为准备金以便应对补充申报之债权。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逾期申报债权给债务人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却会造成按期申报债权人先期清偿率降低、延长清偿期限、清偿率失准等后果。若因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清册遗漏债务而导致未通知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亦未诚实披露),应当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如对遗漏债务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等)处以罚款。若有证据证明债务人遗漏债务系恶意(例如:故意隐瞒、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且导致债权人补充申报后无法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标准足额受偿时,则不仅应当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还应当赋予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对债权人未按同类债权足额受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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