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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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情况下是否须通知保证人以及管辖如何确定?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510人看过

 债权转让行为本身的效力仍不以通知保证人为前提要件。至于应当由出让人还是受让人中的何者来通知,由于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造成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基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贯彻、保护债务人及保证人履行安全等考虑,一般情况下由债权出让人通知更为适宜,一方面,合同相对方此前一直与债权出让人存在直接沟通的渠道,另一方面,这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在转让对债务人、保证人生效前(也即完成通知前),合同的当事人仍为债权出让人和债务人/保证人,由出让人来通知更能保护债务人/保证人的履行安全;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允许受让人也作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有利于灵活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但此时应当要求受让人提出取得债权的充分证据。

 为实现债权受让人能够直接、有效地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应当由债权出让人及/或债权受让人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及保证人;如有条件,可由出让方、受让方、债务人及保证人共同就债权转让 及相关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更有利于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如确因案件特殊情况或条件所限未在债权转让时向债务人、保证人进行通知,亦可尝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债权,以起诉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保证人亦被法院认可。

 由此可知,债权转让涉及的两方协议(出让人与受让人)、三方协议及协议是否约定了管辖法院/仲裁条款,以及原与债务人/保证人是否约定了地域管辖法院/仲裁条款、合同履行地的确认等情况复杂多样,如能在债权(合同)转让时能够由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书面协议,就转让事宜及争议解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一方面可便利当事人后续维权,另一方面也将大大降低未来如发生纠纷时产生管辖争议的风险。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你有任何债权债务相关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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