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领域出借人虽往往急于放贷取利,也必定多方寻求保障。这其中物保自然可力求万全但往往求之不得或者程序繁琐至极、耗神伤脑,故而日常更为多见的是人保如影随形。一旦债权有不偿之虞,出借人亦往往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行使其诉讼上的各种权利,借款人、保证人一个个统统不放过,都是诉之求全、告之从速。若非实在大意,断然不会遇上诉讼时效甚或保证期间超过的问题。
以上所述固为常情,然社会事万万千,总会有几个特例,下述案件即是一例。出于某种考虑,出借人先后起诉借款人与保证人,且间隔时间逾一年之久,因而遇上了题述问题。为作总结,笔者特围绕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下阐述与分析借款人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出借人甲借款。2016年8月27日,甲借给乙50万元,乙为此向甲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今借到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本息合计864000元,乙每月15日向甲还款36000元,分24个月还清。丙以保证人身份为乙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在按照上述借条的约定支付七期合计252000元利息后,乙因财务状况恶化再未付息,甲遂于2017年7月4日向A法院起诉乙要求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息。2017年9月30日,A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甲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息。甲、乙均未上诉,判决正常送达、如期生效。2018年9月17日,甲向B法院起诉丙要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提出甲之起诉已超过保证期间,其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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