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自从IPO敲钟那天开始,就为市场提供了一个“股票”交易标的。很多事情都是围绕“股”展开的。不过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泡在经济运行机制中就离不开各种股东、员工、供货商、客户、中介机构,当然也包括债权人。债权人嘛,就是公司欠了人家钱,有合同约定了固定本息及偿还时间等,也就是债主。公司以自有资产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银行是债权人。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甲同学认购了100万,甲同学是债权人(债券持有人)。公司向供货商拿了原材料,答应3个月后付款,供货商是债权人。
员工向公司提供了服务,公司尚未支付约定薪酬,员工是债权人。大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即使无息,大股东也是债权人.基本都是把股东放在债权人之前,但同时强调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法权益。为啥?股东无论大小,博的是股权折价溢价/分红多少,收益不确定性较大,和公司经营绑定程度较高。而债权人就不一样了,公司死不死、过的咋样无所谓,只要死之前把本息还了就成,和公司的绑定程度相对较低。想想可不是么。金融机构晴天送伞、雨天收伞;公司业务好的时候,供货商恨不得赊账卖东西,但凡听见出点事儿就扔个律师函,生猛些的直接堵大门。倒是有些股东,公司暂时困难也会捏着鼻子继续投。不是说股权和债权哪个好哪个坏,目的不同而已。信披层面的保护方式也不太一样。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你有任何债权债务相关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