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自由处分的权利,实践中很普遍。长期以来,对于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问题,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存在误区,理所应当认为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应为受让人。
诉讼中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因为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法院审理程序已进行了一部分,诉讼主体变更后需要重新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重复走一遍审理程序,影响审判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所以,法院既可以同意主体变更,也可以驳回申请,继续审理。
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依据转让协议和生效法律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转让行为未通知债务人,转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转让的,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准许变更。因为执行程序不同于审理程序,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务,债权受让人是唯一债务清偿的对象。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转让后的诉讼主体问题,可概括观点为:债权转让后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人可以仍以自己的身份参加审理和执行。已通知债务人的,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身份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准许变更受让人为原告;执行期间,法院应当准许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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