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江苏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一宗合同总金额达1800多万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与其产生纠纷,该公司遂委托律师起诉承租人。律师在审查了全部法律文件后,发现交易法律文件中,除涉及租赁物的证据外都齐全,而租赁物只有一份清单,缺少有关租赁物交接单、登记物权凭证、原始购置发票等一系列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及权属的证据。
于是律师不得不向委托人郑重警示:该案因缺少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的证据,如果起诉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变相借贷,不支持融资成本的合理利润。而且判决书有可能被金融监管部门直接作为委托人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这种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现象,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我们认为:一方面是融资租赁公司因经营理念有偏差,导致违规经营;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融资租赁与抵押借款的区别,普遍存在模糊认识。
通常,融资租赁中的常见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与借款合同中的典型代表——抵押借款,的确非常相似,甚至于表面无异,只有从合同上才能看出差别。抵押物的来源,是借款人根据自有意志,自出卖人处取得;因买卖合同义务履行,产生的纠纷,借款人直接交涉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抵押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与贷款人无关。资本市场业务。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由承租人直接占有、使用,出租人不得干预承租人的使用。更常见的是,司法解释允许,以动产抵押登记方式,公示租赁物所有权。这更让公众,发生误认。贷款人取得抵押物抵押权后,抵押物并不转移占有,所有权也不发生变化,仍由借款人人直接占有、使用;贷款人不得干预承租人的使用抵押物。借款人破产的;借款人应当履行占有、使用抵押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由上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谓所有权,具体权能已经缩水,严重瘦身。在融资租赁正常交易中,仅仅相当于抵押借款中的抵押权,只是起到一个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通过上述五方面主要因素的对比,可以认定售后回租与抵押借款,虽然法律形式截然不同,但两者的经济实质是完全相同的,都是融资行为。当然,理论依据不足以替代法律依据,但至少可以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以及为融资租赁立法的完善,进行查缺补漏。
我是武汉债务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相关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