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保理纠纷在数量上持续增长,其中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从本质上讲,保理即保付代理的简称,它最初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融资结算方式,是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基于货物买卖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给予应收账款债权人融资,该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一种制度。
由上述概念可知,保理业务一般存在如下合同,即应收账款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保理商与担保人的担保合同及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一般是货物买卖或服务合同。目前我们遇到的保理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上述保理合同中,本文主要探讨在保理合同中存在的一些担保法问题。
首先,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为了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都会要求某担保人向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一个保理纠纷中,应收账款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被证明是伪造的或者是虚假的,担保人提出其针对保理合同的连带保证责任的免除或部分免除的抗辩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在保理纠纷中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哪个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主合同,答案很简单是保理合同而不是基础合同,因此有些处理此类纠纷的法院倾向于因为作为主合同的保理合同未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以即使基础合同的效力有了问题但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的无效。而且在这类纠纷中还有一种情况,即保理商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人针对保理债权提供的是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担保,这一条款实际突破了担保法第五条确立的从属性担保制度,实际确立的是一种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目前并未形成一套全国统一的保理纠纷法律法规体系之前,相关保理纠纷的裁判尺度也不会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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