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没有在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案件判决书中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同时写明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则保证人应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另行向债务人追偿。这就是保证人追偿权之诉。像平时也应该学习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而不是遇到问题就束手无策。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武器的重要性。而不是碰到问题就逃避。这样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同时会让自己更加疲惫。
追偿权之诉应属于合同纠纷。但又与一般的合同纠纷有所不同。它是建立在两对法律关系和一个事实基础之上。以借款关系为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借款关系的主合同,出借人与保证人之间成立保证关系的从合同(其表现形式未必是保证合同,也可能是保证条款),基于此两个法律关系,产生了保证人向借款人的追偿权。保证人的角色类似于债权受让人。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纠纷本质上是主合同纠纷。对此,笔者不十分认同。
笔者认为,保证人追偿权之诉是保证人与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纠纷。这种纠纷不能简单地归结于主合同纠纷或从合同纠纷。保证人与债务人或其他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托于两个合同,缺一不可。因此,在处理保证人追偿权之诉时,应将主合同与从合同作为统一的整体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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