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形,即债权人因寻找不到债务人,无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只能转而不断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结果则是看起来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而保证债务尚在诉讼时效内,那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能否构成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呢?
2012年2月21日,A作为借款人向B借款1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同年3月19日,A再次向B借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同样为两个月C保证在2012年12月27日之前还给B。借款到期后,A仅偿还了小部分借款。但自2015年开始A就下落不明,B无法向A主张债权,转而向C主张权利,C又分别在2015年11月6日和2017年6月16日出具了2000万元的还款承诺。2018年7月B起诉要求A偿还借款及利息,C就A的2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C的承诺系债务加入的关系,C应当根据自己2017年6月16日的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同时维持了一审法官关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已于2017年1月15日届满的事实认定。
一般保证中,因为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不会出现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因不知情而主动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情形,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出现这种情形的可能性则相对较大。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以免承担了本可以不承担的责任还无法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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