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某大型铝加工制造企业因陷入担保圈危机导致银行断贷,致使资金链断裂,后当地政府基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考虑,协调组织该企业以债务人申请的方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我们作为破产管理人团队参与了该企业(下称“债务人”)的全部破产重整程序。
在履行管理人职责过程中,我们基于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考虑,选定了债务人在破产之前签订且进入破产程序后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合同,作为继续履行的合同,产生的债务列入共益债务全额清偿。由于该破产企业是工业制造企业,涉及很多机械设备的采购及租用合同,此过程中我们多次遇到类似下面的问题:A企业将设备卖给债务人,约定设备款为分期支付并预留部分合同款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同时约定A企业对其设备在合同履行期内具有维修维护的义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A企业多次向管理人提出提前清偿全部设备款的要求,理由是债务人现已破产,对他们合同履行风险加大,且根据《企业破产法》此类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其有权要求管理人随时清偿。
管理人经向债务人相关业务部门核实,A企业的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合同期内,A企业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及维修义务,管理人经研究,拒绝了A企业清偿共益债务的要求,并敦促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设备瑕疵责任,履行维修及维护及维修义务。
1. 对债务人的建议:当债务人在实际合同时,发现上述情形,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管理人提出书面说明或申请,请求暂停支付该类合同对应的共益债务。同时,积极与合同相对方沟通并留下书面沟通记录,提出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协商解决。2. 对管理人的建议:管理人对于债务人提出的申请或说明,应本着审慎的态度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因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违反《合同法》规定的情况,可判定为共益债务清偿的条件不成就,在合理期限内,暂停对共益债务的清偿,积极配合债务人行使合同权利。同时也应该督促债务人与合同相对方尽快就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书面告知管理人,管理人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启动清偿程序。
我是武汉债务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务债务相关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