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在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有时会发生债权转让后,当事人就抵押权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形。产生争议的一个最为常见的原因就是抵押权未随债权转让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种情形,实务当中有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其中一种认为抵押权仍在原债权人,未随主债权转让而转移。在此重点探讨另外一种不太多见但更为复杂的抵押权争议情况,即在最高额抵押中,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未做变更登记,归属如何认定的问题。
最高额抵押形式下,一段时间内,主债权的数额是变动不居的如前所述,此时,即使抵押权未作变更登记,其权属亦随主债权转移而发生改变。简而言之,当主债权确定,且主债权整体转让与同一受让方时,抵押权的归属问题判断与普通债权转让无异。
此种情况下虽然债权可以分割,但抵押权无法分割,也就意味着受让方无法进行抵押权登记。特别是在原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仍保留部分债权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尤其突出。比如,甲将其对乙的部分债权转让与丙。乙亦欠丁债务,丁取得对乙抵押于甲的抵押财产的首封权,丁主导对乙抵押财产的拍卖,所拍卖数额由甲优先受偿,但此时丙并不知情,因此拍卖款只优先偿付了甲的担保债权,其余由丁取得。处理结束后,丙得知情况,如何主张其权利呢?向甲主张,甲只是行使了自己债权所对应的那部分抵押权,并未侵犯丙的抵押权;向丁主张,丁依据生效判决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之后取得应得债权,其债权亦无可指摘。至此,丙的抵押权名存实亡。
要解决此种困局,应在抵押权登记方面革新调整。抵押权登记方式应更为灵活细致。可参照共有所有权登记方式,在他项权证上就同一项抵押权按份额登记。受让方也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避免权利名存实亡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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