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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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背景下船舶实际所有权人对登记所有权人之债权人的抗辩分析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611人看过

    在我国水路运输行业,船舶挂靠是一种饱受争议的船舶运输经营模式。水运行业的个体经营户由于缺乏水路运营资质和风险意识,往往会采取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当船舶登记所有权人无法清偿其债权人债务时,这种登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便滋生了船舶登记所有权人(即船舶被挂靠人)的债权人与船舶实际所有权人(即船舶挂靠人)之间的法益冲突。当船舶被挂靠人的债权人将挂靠人实际所有但登记在被挂靠人名下的船舶纳为执行标的时,船舶挂靠人应如何主张其船舶所有权?以及船舶挂靠人如何对抗有船舶登记公示利益的债权人以保护其对船舶的实际所有权?

  船舶挂靠人、被挂靠人以及债权人之间以船舶为连结点构建的三角利益关系,缘起于挂靠人、被挂靠人与船舶原所有权人之间形成的两份阴合同和一份阳合同。这里所提到的阳合同,即指船舶挂靠人与船舶被挂靠人(船舶原所有人通常也知情)约定提交给船舶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的船舶买卖合同,这份备案合同的缔约主体和内容往往与事实不符,主要体现在两点:

   (一)在主体上,船舶挂靠人为规避高税收和严格的行业管理将被挂靠人作为船舶名义上的买方,以满足海事机关对船舶登记的形式审查;

   (二)在船舶交易金额上,这份备案合同的船舶交易价格通常低于船舶挂靠人与船舶原所有人之间的真实交易价格,以避免缴纳较高额度的交易税费。所谓的两份阴合同,一份是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也即船舶挂靠方与船舶原所有权人签订的已实际履行的船舶买卖合同,另一份是指船舶实际所有权人与船舶被挂靠人(也即船舶登记所有权人)之间签订的船舶挂靠合同。这两份合同才是体现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与合作目的的文件。也是挂靠人在诉讼过程中所持对己方最有利的两份证据。阴阳合同搭建好之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就船舶权属的实际分配即已完成,挂靠人享有对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也是实际上占有、使用、经营、处分船舶的一方;被挂靠人为该船舶名义上的登记所有权人,除了可以收取挂靠人管理费、安全费之外,对船舶不享有额外权利。因此,挂靠人在享受挂靠关系带来的便利和高收益的同时,也为自己卷入被挂靠人债务承担的黑洞埋下了隐患。

    我是武汉债务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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