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A公司因仓储需要,租用了B公司的厂房,双方建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支付了租金1000万元;后因B公司原因无法将厂房交付A公司使用,A公司遂起诉B公司要求返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经人民法院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B公司承诺分期返还A公司已支付的租金。
后来,因B公司实际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经查B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遂下达了终本裁定。后A公司发现,B公司的两位股东未向公司实际出资,出资期限届满之日为2035年10月1日。
上述第二种情形下,股东对出资义务享有对应的期限利益,除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否则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即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诉讼案件中,对于债权人而言,获得有效执行远比取得对债务人的胜诉判决更有意义。实践中,如果发现作为公司的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了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单以示惩戒外,还应重点关注公司的相关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履行,并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追责路径。
但是有限责任不应保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相关法定事由出现后,债权人可以要求相关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甚至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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