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代位权成立后未实际清偿前仍可起诉债务人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526人看过

     案情: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有一笔债权债务,A公司为债权人,B公司为债务人,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D公司为B公司的次债务人。因B公司怠于行使其对D公司的到期债权造成A公司损害,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并判令由D公司在其所欠B公司债务范围内向A公司直接履行债务。后因D公司未能实际履行,A公司向法院起诉债务人B公司及保证人C公司,要求B公司向其履行债务,C公司向其履行保证责任。

    问题:A公司的代位权被法院认定成立后,能否再向债务人B公司及保证人C公司主张债权和担保权?

    即使法院判令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交付,也不能视为对债权人自己的清偿,仍是对债务人的清偿。在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前,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相应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存在,债权人仍可起诉债务人追偿。

    换句话说,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损害其利益时被逼无奈的救济途径。

    增加了债权实现的风险,实质上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债权平等性原则意味着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之间,无论其债权成立先后、数额多寡,均应享有同等效力,依据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平等受偿。在债权平等原则的内涵下,对于普通债权,不因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都应当平等受偿。有种观点认为,如果允许债权人在代位权成立后另行起诉债务人会导致债权人重复受偿,但该问题实际上并不会出现。

债权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基于代位权制度设计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两者权利来源不一致。在履行效果上,债权人虽然可以同时向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权利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次债务人履行多少债务,就会相应减少债务人的债务范围,直至债务消灭,故不存在重复受偿情形。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任何债权债务的律师都可以问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