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基本案情:2014年1月,甲公司因建设某小区需要,与乙公司签订《电梯采购合同》一份,合同对工程名称、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了约定;其中付款方式约定了分期支付方式,对于最后15%货款约定的付款条件为“……乙公司按使用要求试车合格并通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以收到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合格的报告为准,再支付设备总价的15%,同时提供设备总价10%的银行质量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合同规定的免费维保期满为止),否则,对剩余15%的设备总价款,甲公司不予支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14年8月按约完成电梯安装工程。因甲公司未能完成相关电梯的辅助工程,导致电梯未能验收,甲公司也未支付剩余15%货款。乙公司因甲公司迟迟未支付剩余15%货款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该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案情分析:虽然导致电梯未能进行验收的过错在甲公司,但不能因此视为电梯经过验收并合格。从案情来看,电梯未能验收最大利益受损方是甲公司,其主观上不存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阻止条件成就的故意,所以,不应该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对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15%货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从该条约定内容可以看出,甲公司支付15%货款的条件是涉案电梯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并获得验收合格报告,现涉案电梯客观上尚未验收并获得验收合格报告,因此,甲公司支付该部分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虽然导致涉案电梯客观上无法进行验收的过错在于甲公司,但并不能因此推定或者视为涉案电梯经验收并合格。本案中,甲公司未完成电梯辅助工程,现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对此具有故意且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因此,乙公司以此来主张视为涉案电梯验收合格、甲公司应支付剩余15%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乙公司可在将来涉案电梯验收合格后向甲公司主张该部分货款;如乙公司认为因甲公司原因导致电梯迟延验收给其造成损失,可另行主张。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