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基本案情:2010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4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14年1月8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因原告未到庭,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按撤诉处理;在该次诉讼后,至本次起诉前(2017年4月20日),原告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另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原告有期徒刑,刑期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被告抗辩自2014年1月8日原告第一次起诉后至今,再未向其主张过权利,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过,原告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该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案情分析:未约定还款时间并非不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从原告第一次开始向被告主张权利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即便不考虑原告在起诉之外通过其他途径向被告主张权利,就算是从原告第一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开始计算,至今也超过两年了,所以才涉及到这个争议问题。原告在监狱服刑不应使用诉讼时效中止。原告虽在监狱服刑,但并未被剥夺向被告要求还款的权利,其仍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向被告主张。因此,服刑不能成为诉讼时效中止的理由。原告触犯刑法并被判刑,并非被告造成,该结果不应由被告来承担,原告的违法行为并不应该成为严苛要求被告的理由,其违法行为也并不应该得到鼓励。而且,客观上原告也并非不能行使权利,虽然存在一定的困难,但这种困难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应由其自己想办法克服,如写信、委托他人等方式都可以行使权利。
我是武汉债务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