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对于借款人已付的超过3分部分是如何处理的?我想可能很多人和我最开始的理解是一样的,按照老办法,与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一样,一笔一笔扒、一笔一笔分段冲本金——在跨度几年支付多次的情况下,这个工作量是巨大的,有时候单单为计算这个利息,就要花上一两天的时间,还生怕哪一笔算错了,导致后面跟着全部错误。直到有一天,我在朋友圈晒了我辛辛苦苦计算的分段利息计算表,有朋友留言说,你为什么要分段计算呢?你把超过3分部分最后从本金中直接扒掉就可以了啊。
是返还,不是分段每次冲抵本金。所以,如果借款人每次支付的利息都超过3分的话,那么不管他付了几年几十次,我们只要从借款之日按照3分计算至最后一次付款时的总利息就行了,已付款减去这个总利息,就是多付部分。那么,对于多付这部分,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而不是,我们之前理解得那样,要每次冲抵本金,这样算的话,本金一直在减少,最后可能所剩无几;而如果最后计算总利息再冲抵的话(前提是借款人同意在本案中冲抵),等于计算利息的本金数额一直保持不变,只是最后一次性冲抵一部分。这两种不同的理解,导致最后的结果可能相差十万八千里,倾向于保护的利益也不同——分段计算冲抵,对借款人是有利的;不分段最后计算总利息后冲抵,对出借人是有利的。也不要说是倾向于保护谁的利益,还是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后一种的理解是不是具有合理之处。
显然是具有的。因为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利率是4分,借款人每次按4分给付的款项性质也明确就是利息,那么对于双方而言,给的就是利息,哪怕是超过部分,也不应该按我们惯常的思维直接给每次冲抵借款本金,因为双方都没有归还本金的意思表示,我们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不能粗暴地用我们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代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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