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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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之举证责任问题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599人看过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一直是个争议颇大的问题;而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将直接导致案件结果的不同,因为一般情况下,是分配给谁谁就败诉——都举不出更多的证据了,如果能够,也许就用不到举证责任分配而事实已经能够认定了。可是,实践中,用起来却不那么简单,尤其是在案情复杂或者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下——并非都是案情复杂才用到,有的案情很简单,但事实就是无法查清,可是法官不能拒绝裁判,不能说你们这个事实查不清回去吧——这跟其他单位办事不同,其他单位如果你材料不全或者自己主张说不清,可能就不给你办了,而法官是必须给出一个裁判结果。这里又涉及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区别问题,说得太多了,在此不赘述。总之,就是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推断出来的事实,并不等同于客观真相。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所有的证据就是一张落款为被告名字的借条,现被告对借条上其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那么,应当由谁提出对签名真伪进行鉴定的申请?

     历来分两派: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应当保证借条的真实性,现被告提出异议,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原告拒不申请,推定签名非被告所签,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借条为证,已完成举证责任,此时被告对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拒不申请,推定为被告本人所签,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前两周,我的意见的是第二种观点,即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已提供了借条作为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反对原告的主张,应提供反证,这个反证就是要能够证明签名不是其所签,如何证明?申请鉴定,所以,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拒不申请,就推定签名系其本人所签。我持这个观点很多年,我一直觉得原告随便伪造一张借条来起诉被告的可能性很小,反而是很多被告为了拖延时间、抵赖等等而对自己的签名进行否认,尤其是以前对虚假陈述几乎从不处罚,被告睁眼说瞎话不用付出任何代价,而一个鉴定下来可能一年半载就拖过去了。所以,分配给被告更能实现正义,被告你要是不心虚,你就申请鉴定,不是你写的鉴定结果出来一清二楚;你要是拒不申请鉴定,只能说明字本来就是你签的。

    先是由上周五时候,与老师探讨保险合同中的高保低赔问题引起的。我之前一直觉得车辆每年在折旧,保险告诉每年都按新车购置价承保收取保费不公平,并因此还在三四年前主审保险案件时判决过保险公司退费的案例。但老师说,你觉得这样就是公平的?你没有听过说一辆车的零部件价格合计是整车的多少倍吗?如果按你所言,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承保,那么,在车辆部分损坏需要更换零配件时,是不是只能更换与车辆新旧程度一致的零配件?如果更换的零配件都是全新的,对保险公司不又是不公平吗?因为明明承保的是旧车价值,而通过更换成全新的零配件,还可能使车辆增值。这么一说,我也觉得自己之前对高保低赔抵制的观点有失偏颇,我所谓的公平,是必须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才有现实意义;当车辆部分损坏需要更换新的零配件时,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保险费,并不能实现所谓的公平。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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