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向甲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15万,借期一年,逾期不还,每天罚款2%。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10个月后,乙只还款5万,之后一直不再还款,致甲起诉,甲要求乙还款15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乙抗辩,甲实际交付10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自己已归还5万元,只欠5万元。甲后称的确只交付了10万元,但5万元就是一年的利息,所以双方约定了利息,乙给付的5万元是利息,本金仍欠10万元。争议的问题是:1.双方之间是否约定了利息?2.约定的逾期罚款是否可视为逾期利息约定?
在借条上未明确约定利息而一方主张有利息、一方主张没有利息又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很少认定有利息。因为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所以在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利息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这个证明有利息的举证责任是出借人的。本案中,虽然甲主张,乙打了15万的借条但其实际只交付了10万元,其中5万元就是双方说好的利息;但乙认为,本来拟打算借款15万元,可甲最后实际只交付了10万元,所以5万元不是双方约定的利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本金认定自然以实际交付为准,故本金只能认定为10万元。对于为何打15万元借条,乙作出了解释,这种情况不是不存在的,就是先打了多少数额的借条,但实际上后来对方并没有交付借条上载明的那么多款项,在乙解释存在可能性的情况下;那么,举证责任,依然在甲这边。甲也说不清双方约定了多少利率,这5万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那么甲完全可以要求乙在借条上写明,比如借条上就写明了逾期还款的责任;在可以写明的情况下,甲不要求写明,现在产生争议,法律又明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综合认定,双方之间未约定借期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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