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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约定提前还款违约金是否应支持?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742人看过

      我最主要的出发点是因为民间借贷是非营利性行为,未经批准,任何人也不得以放贷为业,包括最高院的案例也认定了职业放贷的借款合同无效。所以,如果可以支持出借人的所谓的预期利益,无疑是变相地支持了民间借贷的营利性,或者说是支持了职业放贷行为。

     民间借贷的“民间”性,如何理解?正常的民间借贷,如果是亲友熟人之间周转,可能无息;就算有息,也不会约定不得提前还款,因为对于普通人而言,收回本金才是最重要的。什么样的人出借款项才会注重利息呢?可能就是那些职业放贷人,因为只有对于他们来说,出借是一种投资营利行为,目的就是赚取利息,所以才可能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违约金——这类似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借款合同中会对此约定,比如提前还款的要多支付几个月的利息——之所以允许金融机构如此操作,是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就是靠放贷收利息为业的,他们这种行为是经过批准的。

     虽然民间借贷也要进行保护,也要允许适当的利息存在,否则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融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未经批准决不能支持以民间借贷为业的合法性!因为风险太大了!请问职业放贷人,有几个真得是利用自有的富余的资金出借的?很多可能都是套用银行贷款或者从亲友熟人处低息筹措,高利转贷本身即为法律所禁止,因为银行发放贷款本身是为了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不是被用来转贷。至于从亲友他人处低息筹措的风险就更大了,一旦借款人还不起,则出借人也无力归还亲友的借款,可能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与银行吸储后放贷是不同的,银行是具备抗风险能力的,因为要受一整套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制约,所以哪怕收不回贷款,也不影响存款人正常取款;而普通的出借人是没有这个能力的,任其发展,与爆雷的P2P平台无异,只不过是采用线下还是线上模式而已。

      如果仍然不能说服你,对于提前还款违约金哪怕支持,我觉得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违约金加已付利息不得超过全部借期内的约定利息,更不得超过法定利率标准,也就是说违约金至多等于剩余借期的约定利息(同时要符合法定标准)。否则,既显失公平,大概也没有哪个借款人傻到要提前还款,如果违约金高于剩余借期的约定利息,那还不如等借期届满进行偿还呢!这样的话,约定提前还款违约金则毫无实际意义。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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