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诉讼时效是不以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害为起算点的依据,最长诉讼时效的截止点也不应当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日期,而是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计算20年得出的日期——这个日期是固定的,不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当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最长诉讼时效在民事案件中适用的可能比较少,比如借款合同中,就很少有借了20年才开始主张的;可能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得比较多。最长诉讼时效和普通诉讼时效的关系怎么说呢,有人认为,根据《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的规定,既然从甲开始主张权利的宽限期或者乙明确表示不履行时起算普通诉讼时效,而普通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甲可以一直催要导致诉讼时效一直中断,那么相当于是无穷尽的,怎么还会有适用20年的余地呢?我觉得也是,除非有一种情形,比如本案中,按照我的观点,最长诉讼时效截止点是2018年10月,结果甲虽然在2016年8月向乙主张过权利,乙拒绝还款后,甲最近两年也没有再索要,直到2018年12月才提起诉讼;这时候,我个人认为,虽然普通诉讼时效算起来没有超过三年,但是从最长诉讼时效来说,已经超过了,乙可以以最长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如果你对最长诉讼时效有什么独到见解,欢迎你留言与大家分享。我也有点乱,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很成熟的思考,希望多听听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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