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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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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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那些事之保证问题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500人看过

      乙向甲借款10万元,由丙提供担保,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后甲索款未果,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息2分自借款时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庭审中,乙、丙均到庭,但对于甲主张的口头约定月息5分,乙认可并称在借款一年时给付过利息6万元,丙不认可有利息约定,称不知情。甲对于乙在借款一年时给付过利息6万元予以认可。

     之前写过与这个问题紧密相关的另一个问题,也就是借款人或者保证人中只有一人自认有利息、违约金等时,该自认只对其本人产生效力,对于另一人不产生效力,另一人不应对其自认部分承担责任。于是,在本案中,很好认定的是乙对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承担责任,丙仅对归还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包括我在内的数个同事在之前都是支持甲的意见的,因为甲乙双方明确认可乙给付的款项是利息,即便有超出法定利息标准部分应予冲抵借款本金,但是不应该全部用来冲抵本金。具体到本文案例中,也就是丙还需要对剩余借款本金76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已付款60000元,其中按照月息3分计算一年利息为36000元,剩余24000元冲抵本金)。

     另一种意见支持丙的意见。如果不是省高院公报案例上刊登了类似的案例,可能我也并不会改变之前的看法。今年省高院公报上刊登了一则类似案例,是支持丙的抗辩意见的,乙的已付款部分全部用来冲抵借款本金,也就是丙仅需要对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但遗憾的是这则公报案例中并没有说明什么具体理由(可能那则案例主要是为了说明一人自认问题吧,一人自认效力这样的问题也能上省高院公报,看来以后我也不能光在公号上写,也该没事多投投稿,只是太懒了)。

     从直觉上来说,虽然保证人自认的利息约定对于借款人不产生效力,但是对于保证人已付的利息部分,借款人也无权要求全部冲抵借款本金。因为,毕竟借款人是主债务人,无论保证人怎么自认、付多少利息,其并不享有追偿权,也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保证人的偿债能力如何,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利益,与债务人无关;因为保证人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不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所以保证人给付了多少利息,只要对于该部分其不享有追偿权,那么对于债务人而言,都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自然债务人也就没有权利要求人家保证人给付的利息部分来抵偿你的本金了。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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