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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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一些事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346人看过

甲乙丙三人共同为一笔12万元的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份额。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偿还,债权人催要。甲偿还了4万元。因剩余部分仍未偿还,债权人将债务人及甲乙丙都起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归还剩余借款8万元,甲乙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甲抗辩,其已承担了其该承担的份额,不应再判决其对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此如何处理,实践中是有分歧意见的。据这位法官同仁讲,一审判决甲对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改判甲对剩余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即驳回债权人对甲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甲已经履行了其应承担的份额。我个人是同意一审意见的。在甲乙丙未约定份额的情况下,三人构成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就是对外不区分份额地每一个人都应承担全部债务。甲主动给付的4万元,不过是其自认为的三分之一,对于债权人来讲,并不存在份额区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多人担保的本意也是为了让债权的实现更加有保障。甲乙丙的份额只在其三人内部有意义,未约定的情况下,平均负担。而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各保证人之间是不应区分份额的,这从大家惯常的判决主文描述中也可以看出,从来都是直接判决甲乙丙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判决甲乙丙各对债务人的三分之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债权人未明确免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甚至都可以直接起诉甲一个人,难道要驳回诉讼请求,要求债权人必须去起诉乙和丙?这个权利是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便利进行选择。

我想,假设案例中的某个条件变更一下,大家可能对此更好理解。假设甲不是自觉履行了4万元而是2万元,那么,甲抗辩自己已给付了2万元,只应再对2万元承担保证责任,是否能够得到支持?显然是不能够的,我相信案例中改判的二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能作出如下的判决,即判决乙、丙对剩余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判决甲对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连带共同保证是不应该区分份额进行判决的。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权债务的问题都可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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