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例:乙为甲的借款提供担保,到期后因均未还款致被债权人起诉,经法院判决,由甲承担还款责任,乙承担连带责任且乙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甲追偿。判决生效后,乙代偿了借款本息。后,乙未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是单独向法院对甲提起了诉讼,要求甲给付代偿款及自代偿之日起的年利率6%的利息。
该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例的案情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在判决主文中,要列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有了这个后,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并不需要再起诉债务人实现追偿权,免去了一次诉讼的麻烦。但问题在于,出现案例中的情形且法院已受理该案,则是继续审理还是驳回起诉?有人认为构成重复诉讼,不应受理,如果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我个人的意见是,应当继续审理,而不应驳回起诉,因为并不属于重复诉讼。根据前述关于重复诉讼的法律规定,我们来一条一条对照。虽然在前一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判决了保证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但并未就追偿权纠纷单独作出处理。本案与前一案件,当事人不同(前诉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后诉原告是保证人,被告是债务人)、诉讼标的(处理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前诉是民间借贷,后诉是追偿权),诉讼请求更不相同(前诉是主张归还借款本息,后诉是主张给付代偿款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也不存在后诉否定前诉的可能,实际上后诉要依据前诉的结果进行裁判。如此对照来看,后诉与前诉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诉,自然不能算作重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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