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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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代偿的超过月息2分但低于月息3分部分是否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1日|分类:债权债务 |887人看过

   2016年2月,甲向乙借款7万元,月利率2.6%,借期3个月。甲偿还3个月利息后即无力偿还本息,经多次向甲催要未果。于是,乙向担保公司主张还款。2017年8月,担保公司按照借款合同偿还了7万元本金并支付利息2.73万元。后担保公司向法院起诉甲要求给付代偿款9.73万元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这是省高院公号上推送的一则案例,法院判决并未支持担保公司代偿的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利息,理由是担保公司作为具有民间借贷及担保等专业知识的民事主体,理应熟知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但担保公司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仍按照月利率2.6%履行担保责任,扩大了借款人甲在本案中的损失,应当对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自行承担责任。我看完总觉得哪里不对劲:保证人按月息3分支付,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理应可以追偿;但如果保证人不偿还,借款人被起诉最多也就按月息2分支持,似有扩大借款人损失的嫌疑。一开始,对该问题,我总觉得支持也不是,不支持也不是。支持吧,借款人的确可以只按月息2分承担责任;不支持吧,人家保证人主动承担了担保责任,而且本身不超过月息3分也非法律所禁止,付就付了,保证人也没有扩大损失的故意,保证人这种主动履行行为不应该受到鼓励吗?难道要保证人都不主动履行担保责任,等着被起诉?这显然有违设立保证人的本意和目的。那么,保证人按超过月息2分不超过月息3分履行担保责任,就一定扩大了借款人的损失了吗?

  我发现,大家都过分关注了利率标准,而忽视了利息计算期间。以省高院推送的这个案例为例,推送日期为2018年6月4日,我就假设借款人在这一天已经按判决给付了保证人的代偿款项(实际上应该没有,如果借款人有钱,早就履行了,用不着保证人去履行还拖到现在被保证人起诉到法院),那么,根据案情,借款人自己付了三个月利息,那么从借款之日往后三个月即2016年5月起算利息,因案例中未给出具体日期,为方便计算,假设是自2016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4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70000元×月利率2%×25个月=35000元。

  所以,不禁想问,担保公司代偿的2.73万元利息难道不比3.5万元少吗?这怎么就算扩大了借款人的损失呢?假设担保公司一直不履行,今天是债权人来起诉,而且就算借款人在判决后积极履行了,其按照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也远远超过了担保公司代偿的利息啊!何况,借款人既然能拖着那么长时间不还,大约利息的截止日期可能并不会是2018年6月4日,这样一直计算下去,要产生多少利息呢?所以,保证人主动履行担保责任,怎么能算是扩大了借款人的损失?案例中的判决难道不是变相让借款人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了益?保证人主动履行,不仅缩小了债务人的损失,还使得债务人免受被起诉、被执行影响信誉等无形的损失,这行为难道不应该受到鼓励和支持吗?

   所以,经过这么一分析,我个人觉得,在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利率标准且借款已到期、借款人本人拒不偿还的情况下,保证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在向债务人追偿其所给付的超过月利率2%低于月利率3%的部分,应当得到支持。

   判决的作用,是要给人们树立一个良好的价值导向。如果对于保证人依照合同积极履行担保责任的行为予以否认的话,将不利于保证人主动履行担保责任,更何况保证人主动履行担保责任的损失并不仅仅是代偿款本身,该部分资金被占用的损失也应当被考虑在内。关键是如果保证人也拒绝履行担保责任,和债务人一起拖下去,拖得越久,即便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也将极大可能超过保证人主动履行时按月利率3%计算的部分,也即实际上并没有扩大借款人的损失。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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