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责任是到期还本付息,逾期还有罚息;保证合同中,则约定除了主债务的范围,还包括要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比如律师费。后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要求还本付息并承担律师费。
争议的为律师费是否应支持。实践中,有人支持。至于支持,也分两种不同意见,有的是支持债务人承担、保证人连带,理由是虽然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保证合同中队实现债权的费用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债务人应当对保证合同的内容明知,其未表示异议,视为同意承担;有的是仅支持保证人承担,债务人不承担,理由是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所以债务人不承担;而保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所以保证人承担。
我个人意见是不支持,理由是:虽然保证合同中对律师费作出了约定,但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借款人仅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而保证合同中虽然对律师费作出了约定,但并不能单独判决由保证人承担,这样判决的后果就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大于主债务的范围,这显然也是违背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这个属性的。保证债务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主债务,保证人所能预期的承担的最大责任也不过是等于主债务;保证的这种从属性,决定其范围只能小于等于主债务。如果支持,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是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但因主合同中未对律师费作出约定,债务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即保证人对于律师费将无法向债务人追偿。有人会说,保证合同中单独约定承担律师费,是否可以看成是保证人的自愿承担?该自愿承担的部分,不以主债务为限。我一开始也有同意这种观点,但想想还是觉得不太妥当。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债务承担,但似乎该承担的范围也是前债务,且此时保证人的身份并不应认定为保证人,如果还是以保证合同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则不应将超出主债务范围的债务确定由保证人承担。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