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基本案情:保证人代偿后,债务人向保证人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自代偿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后债务人并未按欠条约定支付利息、给付代偿款,保证人将债务人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按照欠条约定给付代偿款并支付利息。
该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案情分析:虽然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主债务为限,但是在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债权债务关系就只存在于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了。此时,债务人向保证人出具欠条承诺给付未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未尝不可。保证人在代偿后,本身即具有追偿权,如果债务人不另外作出承诺,保证人追偿的范围应为代偿的范围。如果债务人单独作出承诺,就保证人代偿款项愿意支付月利率2%的利息,该承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予以支持。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主债务本身存在一定的利息,再对保证人代偿的款项支持月利率2%的利息,是不是会导致主债务的利息总额超过法定标准?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放在一起计算。当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后,主债务被清偿,已消灭;所形成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法律关系,在这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中,并不需要以之前债务为衡量标准——追偿的基础来源于前债务但并不限于前债务。此时,债务人单独向保证人另行出具欠条并承诺给付利息,并不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在该独立的法律关系中,利息标准也不超过法定标准,应当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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