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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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放弃对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能否对债权人放弃的部分主张免责?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422人看过

         一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基本案情:甲乙为同一债权人的10万元提供连带共同保证,债权人明确免除了甲的保证责任。后债权人起诉乙,要求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该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案情分析: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认为该免除的效力不能及于其他保证人,理由是:因为几个保证人共同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各保证人之间不作份额的区分。而连带责任的涵义本身就包含了,任何一个保证人都可能承担全部的债务,债权人免除其中部分保证人的责任,并未加重其他保证人的责任,所以,其他保证人不能就债权人免除的部分主张免责。这个观点听起来很有道理,但产生的后续问题就是:这其他部分保证人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能否向被债权人免责的那部分保证人进行追偿?如果可以,追偿的范围又该如何确定?如果乙承担10万元后,仍可以向甲追偿5万元,那么债权人的免除对于甲而言,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果不可以,乙的权利如何实现?是否只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如果乙是明知道甲的存在,才提供担保,即乙提供担保的前提是甲可以与其共同承担担保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单方面免除行为,是否损害了乙的利益?乙是否可以主张这种免除无效?或者,乙是否可以向甲追偿2.5万元?即债权人免除了甲本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虽然对外不分份额,但对内无约定的话,甲乙是各半负担。对乙而言,债权人免除甲的责任范围应当是5万元,那么就乙自己承担的5万元,是否还可以向甲追偿一半?我个人倾向意见是免除的效力应当及于其他保证人。一是上述提到追偿纠纷中的矛盾无法解决;二是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共同”既然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比如我在前面所论述的,债权人向其中一个人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保证人,那么同样地,债权人免除一个保证人责任的效力也应当及于其他保证人,这样才能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不能在对债权人有利的时候,及于其他保证人;而对债权人不利的时候,就不及于其他保证人。虽然选择权在债权人,但债权人也要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的律师,有任何债务债权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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