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证人的身份认定,在民间借贷若干规定出来之前,争议不大,也很少有签名人以自己不是保证人为由提出抗辩;但在民间借贷若干规定出来之后,在不少案件中,保证人会以自己仅是见证人、证明人的理由抗辩。
一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基本案情:乙向甲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乙的侄子丙(派出所民警)在借条上乙的签名下方签名,但未表明什么身份。借款到期后,乙跑路,甲将丙诉至法院,以丙系涉案借款保证人为由要求丙履行保证义务,承担还款责任。丙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名是见证人,不是保证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该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案情分析:如何认定丙的身份,成为本案的处理关键。结合案情具体分析,通常需要考量的因素有:1.签名的位置。本案中,丙在乙签名正下方签名,而非借条拐角、最下方或其他非常规位置;2.双方之间的关系。丙系借款人乙的侄儿,而与甲本不认识,丙主张系为乙的借款提供见证不符合常理;一般而言,见证人可能对双方熟悉,从而起到对整个借款过程进行见证的作用,由借款人提供见证人见证自己欠他人款项,在实践中很少见;3.签名人的身份。本案中,丙系派出所民警,具有比一般人更强的法律意识,但其在签名时未明确写明自己是见证人;4.结合其他证据。本案中,甲还提供了录音证据,在录音中当甲表示乙跑路,其只能向保证人丙要求还款时,丙表示乙欠债太多,让甲到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其承担什么责任其就承担什么责任;即录音中,丙并未对自己的保证人身份作出否认。另外,在乙作为借款人的其他案件中,也有丙提供担保的情况存在。综合以上种种因素,最终认定丙的身份系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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