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基本案情:2017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XX大厦精装修工程的成品木饰面采购和安装事宜交予原告负责,暂定合同总金额1500万元,每户型单价包干;原告所供货物使用和安装完毕后,在一个月内,经发包方单位签字确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总额的85%,总客房安装完成60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开工日期2017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12月30日,具体工期以项目部确认为准;并约定由于原告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1‰/天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等内容。2019年6月20日,涉案项目完成成品木饰面安装;2020年6月11日,原告填写《工程完工移交单》,注明已按合同的约定完成所有木制品生产及安装,运行正常;6月15日,被告XX大厦项目部在原告提交的XX客房清单上注明涉案项目400套客房安装已完成,未办移交;6月21日,被告在《工程完工移交单》上盖章确认,涉案项目的业主方亦对原告所移交的项目验收合格并盖章确认;7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单,载明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收款金额为9281325元,未收金额为5718675元。但被告对该对账单未予确认。
该则武汉债权债务案件的判决结果:当地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项目于2019年6月20日才完成成品木饰面安装,远滞后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17年12月30日;但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被告移交涉案项目时,被告在确认安装数量后未对工期是否延误提出异议,并于2020年6月21日确认涉案项目移交,涉案项目的业主方亦确认验收合格,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因原告的原因而导致涉案项目工期延误。因此,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违约金150万元缺乏依据,本院对该反诉请求予以驳回。关于被告应支付的货款数额,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仅主张合同金额的95%,故被告尚应支付的货款数额为4968675元(合同金额15000000元×95%-9281325元)。判决如下:1.被告B集团公司应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家具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总计为4968675元;2.驳回原告A家具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3.驳回被告B集团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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