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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视为民间借贷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567人看过

 

甲乙曾合伙。合伙关系终止后,经清算,乙甲应分得10万元,但乙称暂时没钱,遂向甲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甲现金10万元,定于2019年1月1日还清。后期限届至,乙未按约付款,甲以民间借贷诉至法院。乙抗辩双方实际系合伙关系,10万元系甲的退伙款。那么,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实践中,常常出现双方因为合伙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经过清算、结算等形成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如以民间借贷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答案是肯定的。在相关规定出来之前,可能需要按原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和审理,以民间借贷来主张很可能就被驳回了。但是《民间借贷若干规定》出来以后就不一样了。

有些人可能很难理解,觉得合伙关系就是合伙关系,怎么也不能转化为民间借贷啊!这里其实是一种特殊规定,只要债权债务协议没有可撤销、无效等法定情形,那么,这样的债权债务协议跟借条一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一目了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这就跟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一样。

  当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经过双方确认后,转化为借款也未尝不可。比如案例中的情形,在出具借条时,乙应该给甲10万元,乙没钱给,可以理解为相当于甲将自己本来应得的10万元出借给了乙使用。

  法律作出这样的特殊规定,是考虑到了特殊情形。实践中,很多人结算后又抵赖,在法庭审理中作出各种抗辩,试图将案件拉回到原基础法律关系中,搅浑水,或者试图通过一个民间借贷案件将双方多年的各种经济往来理算清楚——如意算盘打得真好,不出一分钱,免费帮你审若干个案件呗——对不起,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本院不予理涉。

  不过,这种情形也不是必须以民间借贷来起诉,以原来的基础法律关系起诉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债权人持这样的债权凭证,不管是借条还是欠条或者是收据等类似的,以民间借贷来起诉的,我觉得没有必要非要原告变更法律关系,更不能因为原告不变更而直接驳回。在这类案件审查中,法官的审查重点不在于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如何得出来的,更不要纠结于有没有款项的实际交付等;重点应放在协议有无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也就是债权凭证是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所出具,只要债权凭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直接按照债权凭证作出裁判。

  我是武汉债权债务律师,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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