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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购房时使用父母的优惠购房面积指标,父母对房产是否享有份额?(一)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房产纠纷 |401人看过


子女使用父母享有的优惠购房面积指标购买回迁安置房,房产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对该房产是否享有份额?子女是否应对父母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情况下子女使用了父母的优惠购房面积是否可以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本文将通过笔者代理的一个二审案件来解答这一系列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某(二审上诉人)

被告1:刘某1

被告2:孙某

原告诉称:刘某于2019年2月去世,原告系刘某母亲,孙某是刘某生前妻子,刘某1是刘某的女儿。刘某名下有一套位于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回迁房一套,刘某购房时使用了赵某某优惠面积30平米,房屋应有被拆迁人赵某某的份额,因刘某未留遗嘱,刘某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

被告辩称:刘某生前留有遗嘱,应按照遗嘱处理。

法院查明:赵某某与刘某某夫妻共育有二个儿子,刘某系第二子,刘某某于1995年8月14日去世。刘某与孙某于2016年6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即刘某1。刘某因病于2019年2月去世。2006年拆迁人***与赵某某、刘**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支付补偿款。2006年拆迁人***与刘某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并支付补偿款。2010年5月9日,刘某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使用自己优惠面积55平米,使用赵某某优惠面积30平方米,合计85平方米,以每平米2000元,总价款170000元购买位于顺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楼房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刘某去世前,于2019年1月5日自己手书立下遗嘱,将房产和名下所有银行存款、现金留给小女儿刘某1,母亲赵某某将得到1000元作为赡养费,立遗嘱人处刘某自己签名并按手印。原告对遗嘱真实性认可,对内容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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