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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有效性分析(一)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758人看过


一、存在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上述规定中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问题,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核心问题在于债权转让通知如果由受让人发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审判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因此就经常会发生相同或类似案件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有损司法权威。

采纳否定说的观点,主要是根据上述条款的字面理解,从而推定出债权转让必须由转让人发出通知的结论。有人还提出,如果受让人亦可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话,则可能造成债务人不能审查收到的通知是否真实。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合同法》上述规定内容当然允许转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但却不能由此就推定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无效。采纳肯定说的观点则认为,《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并未限定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只能是转让人,故由受让人进行通知亦无不可。但债权转让通知牵涉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故在考量受让人是否有权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时,还应当考虑是否因此对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合法性分析

通常认为,鉴于债权转让发生于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债务人对此并不必然知悉,基于防止债务人发生错误清偿的考虑,故法律规定在债权转让发生后必须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到债务人。如果系转让人发出通知,债务人一般不会发生错误清偿的风险,显然对债务人更为有利。退一步讲,即便债务人没有审查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其按照转让人发出的通知而向受让人履行清偿义务,亦不应承担错误清偿的风险,故人们均认同转让人是债权转让通知的适格主体。反之,如果受让人可以作为通知的适格主体,则债务人发生错误清偿的风险将会明显加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受让人亦可能是虚假的,而债务人对此无法进行有效的辨识,如果仅仅凭受让人的通知而履行,则债务人非常容易发生错误的清偿;第二,如果债务人因为一份虚假的通知而履行清偿义务,则往往难以对债权人提出有效抗辩。基于对债务人利益保护的考虑,持否定说的一方一直对允许受让人发出通知始终存在担心。

但是,如果完全否定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客观上又会影响到债权的正常转让,亦会造成受让人主张债权时发生阻碍。因为,债权转让完成后,转让人通常情况下并无动力积极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如果转让人迟迟不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成本将会明显增加,甚至可能造成无法主张债权的后果。其次,如果债权经过多次转让,如果仍坚持必须要求原债权人甚至所有前手转让人发出债权转让往往无法做到。

通过以上分析,对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以尽最大可能确保债权转让通知的真实性来保障的,但由转让人亦或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与通知的真实性之间虽存在关联,但并不存在必然的、完全的因果关系,故不应完全否定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其次,为有效降低债务人错误清偿的风险,应当对受让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在内容、形式等方面予以规范。这样既有助于债务人认可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也能促进受让人快速有效的实现受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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