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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通知的有效性分析(二)

发布者:查琪琦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612人看过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和方式

允许受让人作出通知应当遵循两个原则:第一,是要保护债务人利益,转让人和受让人不能通过债权转让使债务人承担超出原债务范围外的义务;第二,是要以通知完全满足债权转让的真实性的要求,而且,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考虑,对通知真实性的判断不仅要看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客观真实发生,同时亦应考虑债务人是否基于合理信赖债权转让真实发生。因此,即使债权转让客观真实,但如果受让人发出的通知不能满足真实性的核心要求,债务人仍有权拒绝清偿且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相反,即使债权转让并未客观真实发生,但如果受让人发出的通知满足真实性的核心要求,则债务人按照通知要求履行义务即为善意,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依据以上规则,认定债务人对受让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是否构成合理信赖,则可以通过通知内容、通知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析。

1.通知内容。如系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则受让人应同时向债务人提供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债权的完整原始证据材料及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中,受让人取得债权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始债权

凭证、债权转让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等。当然,为防止债务人借抗辩之名行拒绝履行清偿义务之实,对于债权转让通知的真实性判断,应采用客观标准,即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予以判断。

2.通知方式。债权转让通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原则上均可,分歧在于债权转让通知可不可以公告、诉讼等方式发出。( 1)公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条第 1款规定了公告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作为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但如果将公告通知方式广泛使用显然非妥善之举。第一,公告因公告形式、地点、公告时间等缺乏法律规定,容易产生分歧,且很多债务人可能未能见到公告,因此不知道债权转让情况,容易受到损害。第二,公告内容通常不会披露债权转让的基础合同或确认文书等,故由受让人进行公告,债务人基本上无法直接判断债权转让的真实性,更无法形成合理信赖;若让债务人承担实质性审查义务,显然是增添债务人的负担,有违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原则。因此,债权转让通知不应以公告方式作出。(2)起诉。应诉材料虽由法院向债务人送达,但其实质仍是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至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可由法庭审理予以查明,债务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并不可能发生错误清偿的风险,故应认可起诉为债权转让通知方式之一。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大多数裁判亦认可起诉为通知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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